咨询热线:130044758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处理
文章列表

交通现场勘查及前期工作程序

2017年8月30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辈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0044758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哪种交通事故允许自主协商?
  • 2.公安机关对扣车、扣证有何规定?
  • 3.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
  • 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 5.受害者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