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044758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处理
文章列表

公安机关对扣车、扣证有何规定?

2018年7月27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一)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三)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期限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四) 事人的其它证件在检查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0044758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哪种交通事故允许自主协商?
  • 2.公安机关对扣车、扣证有何规定?
  • 3.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
  • 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 5.受害者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