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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2017年3月16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00447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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