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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

2017年3月11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事故,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仅限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事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也不受本条的约束。因为,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较大,而非机动车比较小。如《公路法》第86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故本条的规定与《公路法》的上述规定的原则相一致。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而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财产损失以及财产损失数额的大小,都必须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因为这些损毁可能会给道路通行、电力、通讯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需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另外,这些设施都是国家、集体财产,需要由行使这些财产权的部门代表国家、集体进行索赔工作。
  3、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这里的“移动”,包括机动车本身可以移动,也可以是借助人力移动。但是必须先保护现场,并且出于保护现场的需要,在移动时必须标明位置。
  4、交通警察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调查中,对于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要根据损毁设施的不同权属,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部门。

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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