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044758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处理
文章列表

交通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2016年11月4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1.出事后立即报警,以固定证据,分清责任。
  2.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肇事者提车后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也就是说,车辆不可能长久存放在存车场,一但交警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肇事者就可提车。此时,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4.若在诉讼中,依法赔偿的数额较大,而肇事者不愿赔偿或事故车辆的价值不足以支付,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进行财产保全。
  5.最好请律师代理索赔,虽花了点律师费,但减少了盲目性,能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尽量多的获得合理利益,两相比较,还是请律师划算的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7. 在交警调解时,不要轻易签定比法定数额低很多的调解书。因为,调解书签定后,即视为双方签定了一份合同。一旦肇事者不支付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起诉时就只能按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索赔,不能再按法定数额要求。无形中让肇事者占了便宜。
  8.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0044758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哪种交通事故允许自主协商?
  • 2.公安机关对扣车、扣证有何规定?
  • 3.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
  • 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 5.受害者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