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咨询热线:13004475885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事故诉讼
交通安全
交通法规
事故鉴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诉讼
律师文集
事故诉讼
交通安全
交通法规
事故鉴定
酒后驾车
事故认定
交通知识
交通肇事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文章列表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否有时效期?
2016年8月6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通则第168条规定:
??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
??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0044758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cjtsglsw.com/art/view.asp?id=85717064132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2.交通事故赔偿时效
3.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期限规定
4.交通事故诉讼代理词
5.交通巡回法庭调解交通事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