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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处理在老挝发生道路交通
2016年3月30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公交管〔1997〕74号)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4月9日明传电报《关于我省一车辆在老挝境内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国的汽车在老挝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应由老挝负责处理。如果老挝政府请求我国公安机关派员协助处理,可以答应其要求,派员前往该国配合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二、此起交通事故如果涉及触犯老挝有关法律,应尊重老挝处理决定。
此复。
19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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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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