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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2017年7月1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保险理赔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保险理赔实际上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事实和损失的金额,从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过程。因此,在理赔过程中,如何分担举证责任、以及举证应达到的程度,往往决定着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额多少。
一、被保险人举证责任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作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在办理索赔过程中,就应当就其拟主张的损失赔偿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包括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事件发生的事实、损失的程度等。对于被保险人上述举证义务,《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同时保险条款亦有相关规定。例如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选择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保险条款也均有类似规定。从上述所列清单不难看出,第(一)系要证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第(四)、(五)系要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第(六)系要证明损失发生的程度。因此,在办理索赔过程中,只要被保险人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的大小,保险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变造。《保险法》第27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根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作为索赔依据,保险人有权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提供的材料应当足以证明事件发生的事实和损失的程度。以交通事故为例,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及时报交警处理,并同时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由于报交警后,交警会对事故的发生形成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系交警部门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原因,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有的情况下,仅仅是单方碰撞,比如撞树,这时,作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派出理赔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该报告实际上是通过由保险人对事实的确认来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因此,在办理索赔中,虽然保险公司一般会将办理索赔需提交的资料以清单形式告知被保险人,但作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能证明事故发生和损失大小的有力证据。
3、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争议问题。在保险公司条款以及操作事务中,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保险公司。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为例,一般规定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部分被保险人通知了交警部门予以处理,未通知保险人,因此部分保险人会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我们认为,根据上述举证规则,只要被保险人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程度,保险人不得以不及时报案为由拒赔;但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同时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程度的,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二、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后,保险人应当进行核定,这个过程通常包括理算和核赔。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通常会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属于免责范围;第二,如果属于保险责任,则损失的大小。
1、免责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第2条,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保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提供证据证明属于赔偿责任范围,按照上述证据规则,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如果认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属于免责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该条款列举了近20种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核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属于免责范围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应当搜集足够的证据,该证据必须满足《证据规则》的规定(如该规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只有在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取得充分、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作出拒赔通知书,否则一旦拒赔,将有可能导致在诉讼中败诉风险。下面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常见的拒赔情形列举保险公司据拒赔应当搜集的证据:
①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应当取得由交警部门制作的酒精测定及其他相关鉴定书,这样才能据此予以拒赔;而不能仅仅凭自己查勘人员出具的说明或者仅仅是路人出具的证明来认定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

②驾驶人员资格不符的情况,包括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③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④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⑤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按照上列情形拒赔,应当取得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最好能由驾驶人本人确认该驾驶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对此,应当取得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事故车辆行驶证。
2、损失核定中的举证责任。如果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则损失的大小往往成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争议的焦点。以财产险为例,损失发生后,保险责任一旦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就是损失的大小。目前保险公司惯常做法是通过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由于公估公司在保险查勘、定损方面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由于公估公司相对来说系第三者,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较大且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聘请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核定。但公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其效力如何,则值得商榷。由于公估公司不属于鉴定机构,其作出的结论也不是《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因此即便其作出公估结论,往往也得不到双方的认可。对此,本人认为,公估结论类似于《证据规则》中的专家意见,对其的认定,必须由作出公估报告的公估公司出庭进行质证,即根据《证据规则》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在经过上述当庭质证后,由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对该报告是否采纳。当然,就保险公司而言,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聘请公估机构进行公估的时候,应当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委托,并必须注明:“双方对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均予以接受和认可。”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作出公估结论后新的争议。

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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