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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应具备四种素质

2017年4月6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道路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及公安部提出的“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办案干警的素质提出更高的标准。怎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办案民警必须具备四种素质。
一、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同时又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仅是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执法理念。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代表国家执行职务,代表党和政府行使职权,必须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近年来,虽然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管理轨道,但事故处理队伍中仍存在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等现象。要解决队伍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关键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政治素质。在当前,就是要教育办案民警认真学习、贯彻、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二、业务素质。交通事故处理从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到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从损害赔偿调解到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要求办案民警具备良好的公安业务素质。而交通事故认定的关键是证据材料。如果勘查现场时,该发现证据的发现不了,该提取痕迹的提取不了;调查取证时,该问的情况不问,该录的口供不录,就会给查清事故事实、认定交通事故造成困难,人为地形成疑难、积压或上访案件。这就要求公安办案民警必须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新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把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三、法律素质。事故办案人员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职权,必须全面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处罚违法人,需要事故办案人员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赔偿调解,需要办案人员掌握《民法》、《民事诉讼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公正执法和提高办案效率。
四、文化素质。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文化素质的高低,对办案质量和执法形象有着直接的影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对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文化知识水平越来越高,低层次的文化程度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在工作的需要。与过去相比,现在的事故处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使用计算机管理交通事故信息,交通事故实行公开处理,利用先进科学仪器进行痕迹物证鉴定,进行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究等等,这都无不要求办案民警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实践证明,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
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质高尚的高素质的事故办案民警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要求。


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00447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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