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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救济

2016年9月9日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ycjtsglsw.com/
 
  【案情】
  2011年6月23日15时许,张先生驾驶一辆皇冠轿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突然一位骑电动车的老汉从后方冲上来,因下坡车速过快,加上电瓶车上放了两个大冬瓜,老汉未能控制好车速,撞上了张先生的汽车,导致老汉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在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是,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先生觉得很冤枉。于是,张先生咨询律师: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事故认定书?如果老汉起诉,法院是否会以此作为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比例的依据?
  【评析】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里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如果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进行救济?  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张先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张先生确有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除可以申请事故处理部门及时予以改正外,还可以通过另外两种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法庭决定是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采信,从而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即把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因为,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所以,如果张先生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及理由的话,是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达到救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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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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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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